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0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原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二、
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三、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第二款修改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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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
- 2001年美国人权纪录(2002年)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2015年)
-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
-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2004年)
- 退役军人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医保局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