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 节能监察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2016年)
-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2010年)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
- 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