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地应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