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条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