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条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