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