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四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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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
- “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3年)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