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四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2012年)
- 中国证监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
-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20年)
-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3年)
-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