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200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经研究决定:
一、
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27”。“疼痛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治疗。
二、
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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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
-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邮电部《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等8部规章的决定(2009年)
- 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