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5年)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考虑到《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行为的特殊性,为防止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严格执行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完整性、合规性和独立性要求,现就该规定中相关计算原则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二)
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1997年)
-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年)
-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