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和从事除融资租赁业务外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其他租赁公司)。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租赁业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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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4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 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22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