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和从事除融资租赁业务外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其他租赁公司)。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租赁业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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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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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2019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孙松璞同志海关副总监关衔的命令(2003年)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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