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其程序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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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98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增补及调整外籍顾问问题的复函(2001年)
- 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1995年)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
-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
-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