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
-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2023年)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20年)
- 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2001年)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