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2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简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
“承运人”是指承载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或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 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2024年)
-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延长议定书(1978年)
- 国务院关于黑河流域近期治理规划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年)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
- 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21年)
-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