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侵权民事案件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本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第二条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二)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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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2019年)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2011年)
- 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
-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