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侵权民事案件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本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第二条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二)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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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