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侵权民事案件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本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第二条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二)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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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时冻结全国行政区划变更的通知(2000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
-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