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机构赴国外租、买广播电视频道(率)、时段和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以下简称租买频道和设台)的工作,扩大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国外的播出和覆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应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布局和结构规划,应遵循“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机构应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在节目、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审批全国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申请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业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2014年)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 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 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