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
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运用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要坚持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高新技术要求。根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鉴于此项工作还缺乏经验,加之风险较大,应当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2020年)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宜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