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2008年)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规范加工贸易有关业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办法》第三条第十一项修改为: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同时删除《办法》第三条第十二项。
二、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
《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举办限制的函(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2002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2014年)
-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
- 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铁集团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