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倾废监督管理,实现对海洋倾倒活动的全程监管,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海洋倾废记录仪”是一种实时采集、传输和存储倾倒船舶运行航迹、吃水深度、倾倒时刻、视频信号、泥门开启状态等多种数据,对倾倒活动进行实时动态可视化监控的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倾倒的船舶。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及海区分局对海洋倾废记录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海区分局负责组织进行海洋倾废记录仪的安装、注册及监督检查。
各级海洋技术部门受各海区分局的委托,承担海洋倾废记录仪的年度检验以及通讯保障、信息管理等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5年)
-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 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
-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的决定(2004年)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22年6月)
-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