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
第一条
为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成本是指生产成本、经营成本。
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
经营成本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青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
-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马马文同志兼任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主任的通知(2007年)
- 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2016年)
- 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通知(2001年)
- 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年)
-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