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故以及第(十)项规定的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前款规定的事故发生在海上的,其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中引起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按照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2亿元以上、在内河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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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总体战略专家顾问组的通知(2003年)
-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