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上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意外事件。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交通运输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航运企业、船舶应当遵守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责任制度,如实提供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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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核定公布南海西北陆坡一号、二号沉船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批复(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
-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23年)
-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年)
-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