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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