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2022年)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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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淮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淮河防御洪水方案(2007年)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
-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山矿区更名为南泉区的批复(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
- 退役军人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