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2022年)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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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