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民航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总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民航总局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民航总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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