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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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8年)
- 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2009年)
- 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9年5月22日)
-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