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促进藏传佛教人才培养,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学衔,是指藏传佛教院校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或寺庙学经班学员达到同等学力,经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宗教操守、课程考试和辩经考试、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合格后,获取的学衔。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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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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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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