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
(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
(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
(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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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2009年)
-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 “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法规审查有关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2002年)
-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 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