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或个人”。
二、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其现场鉴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三、
删去第三十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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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1月)
-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