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规范海关及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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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
-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关于开展儿童白血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二号(2003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2年)
- 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