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20年)
-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
-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