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财政部审批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包括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中央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规定要求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报财政部审批。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提出。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要素进行审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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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2011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13号(2014年)
-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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