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天津港区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200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天津港区海关机构调整方案的请示》(津政报〔200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港海关和天津海关驻塘沽办事处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副厅级,内设机构按照副处级规格设置),隶属天津海关。
二、
核定新组建的天津新港海关人员编制315名,在天津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所需人员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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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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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