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一)
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
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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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的批复(1999年)
-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2007年)
-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2017年)
-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2001年)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