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准许上诉的通知
1955年12月29日
法行字第17379号
高检四字第1315号
司普字第2789号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上诉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1956年2月7日
高检五字第3号
法行字第748号
内城〔56〕字第36号
司普字第130号
公劳联字第2号
该通知所依据的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已被2001年10月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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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 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2021年)
-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