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仲裁制度改革部署,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要求,充分发挥仲裁制度职能作用和优势,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下简称内地九市)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既可以约定内地为仲裁地,也可以约定香港、澳门为仲裁地解决商事纠纷。
二、
加快推进大湾区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将广州、深圳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与香港、澳门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建设紧密结合,规划建设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立大湾区统一仲裁规则和线上争议解决平台,形成国际领先、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高地,提高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三、
健全完善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仲裁规则与业务模式,规范发展互联网仲裁,探索发挥智能技术在仲裁中的应用,服务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生命科学等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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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
-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3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2017年)
- 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襄阳县设立襄樊市襄阳区及调整襄樊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2013年)
-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