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仲裁制度改革部署,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要求,充分发挥仲裁制度职能作用和优势,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下简称内地九市)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既可以约定内地为仲裁地,也可以约定香港、澳门为仲裁地解决商事纠纷。
二、
加快推进大湾区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将广州、深圳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与香港、澳门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建设紧密结合,规划建设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立大湾区统一仲裁规则和线上争议解决平台,形成国际领先、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高地,提高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三、
健全完善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仲裁规则与业务模式,规范发展互联网仲裁,探索发挥智能技术在仲裁中的应用,服务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生命科学等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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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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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3年)
- 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2年)
- 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2001年)
-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