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标识)的使用,加强对援外标识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
援外标识包括对外援助物资标识(以下简称援外物资标识)和对外援助建筑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建筑物标识)。
援外物资标识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国旗下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援助”中文字样和“中国援助”外文译文组成,外文在上,中文在下,国旗两边为橄榄枝叶图案。
援外建筑物标识上方为中国结图案,下方为“中国援助”的外文译文。
第三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和经商务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
援外标识使用人对援外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尊重和爱护援外标识。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使用援外标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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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20年)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2023年)
-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17年)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年)(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