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规范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保障救灾捐赠包裹寄递安全,支持救灾捐赠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及《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动员、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期间,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救灾捐赠包裹,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救灾捐赠包裹,是指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期间,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为做好救灾物资保障工作,解决灾区急需的物资短缺问题,以邮件、快件形式寄往灾区的捐赠物品。
第四条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坚持依法履职、部门协调、各司其职、政企联动、安全有序的工作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包裹安全,服务救灾工作高效开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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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2006年)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2010年)
- 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3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