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规范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保障救灾捐赠包裹寄递安全,支持救灾捐赠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及《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动员、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期间,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救灾捐赠包裹,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救灾捐赠包裹,是指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期间,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为做好救灾物资保障工作,解决灾区急需的物资短缺问题,以邮件、快件形式寄往灾区的捐赠物品。
第四条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坚持依法履职、部门协调、各司其职、政企联动、安全有序的工作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包裹安全,服务救灾工作高效开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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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 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马马文同志兼任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主任的通知(2007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决定(2025年)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部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
-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2017年)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2014年)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 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