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部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的部署要求,现就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保障对象
持有效证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
用于识别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以上证件式样见附件),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制、应急管理部发放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
二、 保障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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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200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1年)
-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体育消费潜力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年)
- 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2006年)
-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