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规范赈灾包裹寄递服务,保障赈灾包裹寄递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期间,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事的赈灾包裹寄递活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赈灾包裹,是指各地民政部门和基金会、慈善会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灾捐赠活动期间,以邮件、快件形式寄往灾区民政部门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赈灾物品。
第四条
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保障坚持部门协调、政企联动、安全高效的工作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赈灾包裹安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致第17届残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的贺电(202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2024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2017年)
-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