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3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
1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二、 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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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中国藏学研究珠峰奖”获奖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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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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