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气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5年)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2014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
- 关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5年)
- 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