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一切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口食品及其货主。《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所列的品种除外。
根据对外贸易合同要求或对方国家(地区)法规所生产的专供出口(包括面向港、澳、台地区)的除外,但不符合我国标准和法规的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三条
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特殊营养食品:通过改变食品中天然营养素的成份含量比例或控制热量以适应某些疾病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药膳:为辅助治疗某些疾病,根据辩证施治的原则加入中药配制而成的非定型包装菜肴。
第四条
使用营养强化剂必须遵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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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出版管理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7年)
-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
-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通知(2001年)
- 建立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协定(中译本)(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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