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一切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口食品及其货主。《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所列的品种除外。
根据对外贸易合同要求或对方国家(地区)法规所生产的专供出口(包括面向港、澳、台地区)的除外,但不符合我国标准和法规的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三条
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特殊营养食品:通过改变食品中天然营养素的成份含量比例或控制热量以适应某些疾病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药膳:为辅助治疗某些疾病,根据辩证施治的原则加入中药配制而成的非定型包装菜肴。
第四条
使用营养强化剂必须遵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2006年)
-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006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