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卫生部。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卫生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目录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