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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
  3.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卫生部。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卫生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目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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