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 第十二条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卫生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如下: 第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