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药膳餐厅必须经当地中医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发给药膳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按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药膳餐厅用于配制药膳的中药品种(除《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规定的品种以外)需报当地中医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药膳配方需报当地中医行政部门备案。药膳餐厅的食品卫生由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