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 第二条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一切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口食品及其货主。《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所列的品种除外。 根据对外贸易合同要求或对方国家(地区)法规所生产的专供出口(包括面向港、澳、台地区)的除外,但不符合我国标准和法规的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