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
(二)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原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1年以上。
第三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原名称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字号、商号可以继续使用。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视同连续,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制前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四条
申请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办理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手续后20日内向登记地所在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申请表;
(二)原股东会同意转制的会议决议;
(三)合伙人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四)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书面合伙协议;
(七)对转制前后业务衔接、人员安排的协议。
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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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6年5月15日)
-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
- 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2020年)
-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2004年)
-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