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2021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新时代技能人才培养,现就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以深化企业改革、加大技能人才培养为宗旨,以满足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高企业竞争力为根本,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重要手段,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企业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创新中国特色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 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坚持以满足高质量发展、适应产业变革、技术变革、组织变革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目标,瞄准企业人力资源价值提升需求,面向企业技能岗位员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满足人岗匹配和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需要。
——坚持终身培训。进一步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企业职工在职业生涯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多种方式,灵活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岗位技能,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坚持校企政联动。在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和院校教育培训优势的基础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管理和协调服务,有序高效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坚持以用为本。充分利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成果,积极为企业新型学徒提升技能、干事创业提供机会和条件。鼓励企业新型学徒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在技能岗位发挥关键作用。
三、 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进一步发挥各类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入职、转岗员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新入职员工都有机会接受高质量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转岗员工都有机会接受转岗转业就业储备性技能培训,达到“转岗即能顶岗”。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为引领,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不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竞争力。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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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1997年)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酒泉地区设立地级酒泉市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06年)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工作安排等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2025年)
- 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