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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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13年)
- 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200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
-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9年)
-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7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