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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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 关于申请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2015年)
-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